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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江东人看过来
以后再也不用担心出入境手续办理的问题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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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5月22日,杭州市公安局大江东产业集聚区分局出入境接待大厅将正式对外开放,开展中国公民出入境证件业务,承担辖区居民及符合条件的流动人口申办因私出国(境)证件的受理职能。中国公民因私护照、内地居民往来港澳通行证、内地居民赴港澳地区定居、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台湾居民往来大陆通行证等业务均可在这里办理完成。
(图片来源:大江东公安分局)
办理出入境证件所需携带的资料
一、办理普通护照相关申请须知
(一)首次申请护照、曾持护照加注、其他加注需提交的材料:
1、提交《中国公民出入境证件申请表》(出入境接待大厅自助填表可填写并打印);
2、交验本人身份证(或临时身份证);未满16周岁交验本人户口本或者身份证;
3、驻地军人交验军人身份证明原件并提交复印件,以及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履行报批的手续;
4、在出入境办证部门的社会服务照相点采集出入境证件照(六个月内已采集的可免)。申请表没有打印出照片的须提供本人近期二寸正面免冠白底彩色照片2张;
5、申请曾持护照加注、其他加注的需提交相应加注证明材料;
6、办理护照所有业务均需申请人本人到场,不得由他人代办。
(二)护照补发:
除提交第(一)项要求所需材料外,还应注意以下内容:
1、因普通护照损毁申请补发的,提交损毁证件;
2、因普通护照遗失被盗申请补发的,国内遗失的提交证件遗失声明表;
在国外遗失的,提交我驻外机关签发的《中华人民和国旅行证》。
(三)护照换发:
除提交第(一)项要求所需材料外,还应注意以下内容:
1、提交原普通护照及复印件;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护照持有人可以按照规定申请换发护照:
(1)护照有效期即将届满的(有效期不满半年);(2)护照签证页即将使用完毕的;(3)有正当理由需要换发或者补发护照的其他情形(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二、办理往来港澳通行证相关申请须知
(一)首次、换(补)发申请往来港澳通行证及签注需提交的基本材料(申请旅游签注所需材料):
1、提交《中国公民出入境证件申请表》(出入境接待大厅自助填表可填写并打印);
2、交验本人身份证(或临时身份证);未满16周岁交验本人户口本或者身份证;
3、驻地军人交验军人身份证明原件并提交复印件,以及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履行报批的手续;
4、在出入境办证部门的社会服务照相点采集出入境证件照(六个月内已采集的可免)。申请表没有打印出照片的须提供本人近期二寸正面免冠白底彩色照片2张;
5、申请通行证换发时,原有效往来港澳通行证需提交;
6、申请通行证补发的,如通行证损毁请提交损毁证件;如通行证遗失请提交遗失声明;
7、首次申请(换、补发申请)均须本人到现场采集(核验)指纹。
(二)持往来港澳通行证申请签注需注意:
1、已持有效往来港澳通行证,在原往来港澳通行证或者原签注申请受理部门申请签注的,可以委托他人代为申请。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委托人须出具委托书,被委托人须交验本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并提交复印件。申请人在港澳地区的,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申请;
2、申请港澳签注的,原有效往来港澳通行证需提交。
(三)赴港澳探亲:
除按第(一)(二)项要求提交材料外,还应注意以下内容:
1、探亲受理对象:探望在香港或者澳门定居、长期居住、就学或者就业的亲属;申请人的配偶、未满18周岁子女可随同申请。“亲属”是指配偶,父母或者配偶的父母,子女或者子女的配偶,兄弟姐妹,(外)祖父母、(外)孙子女;“随同申请”是指与主申请人同时申请相同有效期和次数的探亲签注。探望兄弟姐妹、(外)祖父母、(外)孙子女的,签发3个月一次签注;探望配偶、父母或者配偶的父母,子女或者子女的配偶的,可签发3个月多次签注;申请赴港澳地区探望港澳籍配偶且与配偶生育有港澳籍未成年子女的,可以签发1年多次签注。
2、交验亲属关系证明原件并提交复印件,如:结婚证或出生医学证明或公安派出所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等;
3、提交在香港或者澳门的被探望人的资料:
(1)亲属在港澳定居的,提供被探望人的港、澳居民身份证和港澳居民回乡证复印件。
亲属是外国籍的,提供被探望人的港、澳永久居民身份证和外国护照复印件。
(2)亲属在香港长期居住的,提交香港居民身份证、有效期一年以上的有效香港进入许可以及有效旅行证件复印件。
亲属在澳门长期居住的,提交澳门居民身份证或者澳门特别逗留证、有效旅行证件复印件。
(3)亲属在香港就业、就学的,提交相应香港进入许可复印件以及有效旅行证件复印件。
(4)亲属在澳门就业的,提交澳门主管部门批准在澳门就业的证明文件复印件、有效旅行证件复印件;就学的,提交澳门高校录取通知书或者在学证明书复印件、有效旅行证件复印件。
4、特岗报备人员申请探亲的,提交的人事主管单位《关于同意ΧΧΧ申办出入境证件的函》单独写明:同意按探亲事由多次或一次往返香港或澳门。
(四)赴香港逗留:
除提交第(一)项要求所需材料外,还应注意以下内容:
1、交验香港出入境事务处出具的相应进入许可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2、特岗报备人员申请逗留的,提交的人事主管单位《关于同意ΧΧΧ申办出入境证件的函》单独写明:同意其按逗留事由多次往返香港。
(五)赴澳门逗留:
除提交第(一)项要求所需材料外,还应注意以下内容:
1、澳门就学首次须交验澳门高等教育辅助办公室《确认录取证明书》及澳门高等院校录取通知书原件和复印件;原逗留签注有效期届满,继续申请的,须提交澳门高等院校出具的在学证明;
2、澳门就业首次须交验澳门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务厅《“外地雇员逗留许可”名单》或者澳门人力资源办公室、澳门社会文化司出具有申请人姓名的批准文件原件和复印件;原逗留签注有效期届满,继续申请的,须交验澳门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务厅核准的有申请人姓名的续期名单表或者澳门人力资源办公室、澳门社会文化司出具的有申请人姓名的批准文件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3、赴澳门随任需提交中央人民政府驻澳门特别行政区联络办公室人事部出具的《驻澳门内派人员未成年子女随任身份证明表》;
4、特岗报备人员申请逗留的,提交的人事主管单位《关于同意ΧΧΧ申办出入境证件的函》单独写明:同意其按逗留事由多次往返澳门。
(六)赴港澳其他:
因治病、奔丧、探望危重病人、诉讼、应试、处理产业、学术交流等特殊事由申请赴香港或者澳门的,须交验与申请事由相关的申请材料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七)申请赴港澳商务:
1、申请条件:
企业机构人员、个体工商户经营者赴香港、澳门从事商务活动的。“企业机构”是指:
(1)经国家工商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
(2)在国家税务部门办理了税务登记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机构;
(3)境外企业常驻内地代表机构。
以上单位注册地必须在杭州市范围内。
2、企业登记备案:
派遣员工赴港澳进行商务活动的企业机构,应先到单位实际办公地点所属的区、县公安分局出入境管理部门进行登记备案,办理《浙江省单位申办港澳商务签注资格确认书》,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须进行登记资格复查。备案所需材料:
(1)提交由法人或负责人签名并盖章确认的《浙江省单位登记备案表》;(向登记机关申领)
(2)交验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有关登记证书并提交复印件;
(3)交验税务登记证(境外企业常驻内地代表机构可免交相关纳税证明)并提交复印件;
(4)交验组织机构代码证(部分无组织机构代码证的个体工商户可免交)并提交复印件;
(5)交验法人代表或负责人、负责办证人员的身份证并提交复印件。
3、申请材料:
(1)提交《中国公民出入境证件申请表》;
(2)交验本人身份证(或临时身份证)原件并提交复印件;浙江省外户口异地申请仍需交验户口本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3)在出入境办证部门的社会服务照相点采集出入境证件照(六个月内已采集的可免)。申请表没有打印出照片的须提供本人近期二寸正面免冠白底彩色照片2张;
(4)已持有效《往来港澳通行证》,再次申请往来香港或者澳门商务签注的,还须提交原有的《往来港澳通行证》;
(5)提交有效的《浙江省单位申办港澳商务签注资格确认书》(有效期不短于3个月);
(6)提交企业机构出具的派遣函,须经单位法人或负责人签字并盖章确认。(个体工商户无需提交);
(7)申请人系法人代表、股东、合伙人、董事、监事的,无须提交社会保险证明,但须提交能证明其身份的工商登记证明复印件,交验原件。申请人系员工的,提供本企业为其缴纳6个月以上(包含)社保证明原件。(不满社保缴纳时限6个月的员工,提交社保证明同时提交其他能够证明派遣人员系在职、被聘1年以上的证明材料,如劳动聘用合同等,仅签发3个月一次商务签注);
(8)本省户籍人员确需申请香港1年多次往返商务签注的,需交验申请人所在企业上年度纳税万元以上或出口退税万元以上证明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9)外省户籍人员原则上只签发3个月有效赴港澳商务签注,首次申请只发给一次有效签注;如再次办理港澳商务续签确需香港3个月多次往返签注的,需交验申请人所在企业上年度纳税20万元以上或出口退税万元以上证明原件(并提交复印件);如确需申请香港1年多次往返商务签注的,需交验申请人所在企业上年度纳税万元以上或出口退税万元以上证明原件(并提交复印件),及多次往来香港地区进行商务活动的事由说明及相关证明材料。
三、办理往来台湾通行证相关申请须知
(一)首次、换(补)发申请往来台湾通行证及签注需提交的基本材料(申请旅游签注所需材料):
1、提交《中国公民出入境证件申请表》(出入境接待大厅自助填表可填写并打印);
2、交验本人身份证(或临时身份证);未满16周岁交验本人户口本或者身份证,交验监护证明,陪同监护人的身份证;
3、在出入境办证部门的社会服务照相点采集出入境证件照(六个月内已采集的可免)。申请表没有打印出照片的须提供本人近期二寸正面免冠白底彩色照片2张;
4、申请通行证换发或加签往来台湾签注的,除提供以上材料外,还需提交原有效通行证;
5、申请通行证补发的,除提供以上材料外,如通行证损毁请提交损毁证件;如通行证遗失请提交遗失声明。
6、首次申请(换、补发申请)均须本人到现场采集(核验)指纹。
(二)申请赴台湾就学:
除提交第(一)项要求所需材料外,还应注意以下内容:
提供杭州市台办开具的“陆生赴台学习证明”原件;
(三)申请赴台湾探亲(居留):
除提交第(一)项要求所需材料外,还应注意以下内容:
交验“入台证”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四)台湾定居:
除提交第(一)项要求所需材料外,还应注意以下内容:
1、必须本人现场办理;
2、①在台定居大陆居民自行取得台湾居民身份后返回办理注销大陆户籍并申请赴台湾证件手续的,需交验台湾地区居民身份证原件并提交复印件,并提交台湾地区户籍誊本复印件②持有“定居类”入台证的需交验“入台证”并提交复印件;
3、赴台定居的申请人在领取已制作完成的《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前,需向出入境办证部门申领《注销户口通知书》,持通知书到户籍所在地派出所注销户口并缴回回单,然后领证前往台湾地区定居;
4、赴台定居的申请人在户口注销后,需按要求向出入境办证部门上缴尚在有效期内的内地居民往来港澳通行证。
(五)申请商务赴台:
除提交第(一)项要求所需材料外,还应注意以下内容:
1、提供国务院台办“赴台立项的批复”原件或经省台办确认盖章的复印件;
(六)申请应邀赴台:
除提交第(一)项要求所需材料外,还应注意以下内容:
1、提供国务院台办“赴台批件”原件或经省台办确认盖章的复印件;
2、持国务院台办“赴台批件”申请往返台湾的特岗报备人员无须提交单位意见;
3、应邀前往台湾的不适用委托代办内容,必须由本人到现场办理,但已持有效往来台湾通行证申请应邀赴台签注,可由组团单位代为申请。选择代办的必须提交浙江省台办开具的指定代办人的介绍信。代办人员需交验身份证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4、应邀赴台可以在杭州市各个分县局出入境办证窗口提出申请。
5、在杭州提交申请的主体条件
▲申请人常住户口在杭州的可在杭州受理;
▲申请人工作、就学所在地或组团单位所在地为杭州的可在杭州受理;
▲不符合以上条件的不能由杭州出入境管理部门受理。
四、非本市户籍人员异地申请出入境证件须知
(一)适用对象及办证类型:
1、非浙江省户籍人员,符合异地办证条件的,可在本市提出普通护照全类型、大陆证全类型申请,但不可以申请港澳通行证空白证及相关签注(除商务签注)。
注意:不受理特岗报备人员跨省异地办理出入境证件。
2、浙江省内非杭州市户籍人员,符合异地办证条件的,可在本市提出普通护照全类型、大陆证全类型、港澳通行证及团队旅游签注的申请。
3、非杭州市户籍人员可在本市提出往来港澳通行证及商务签注的申请,具体办证内容请另行参阅《内地居民赴港澳商务办理须知》。非杭州市户籍人员可在本市提出往来台湾通行证及应邀赴台签注的申请,具体办证内容请参阅《办理往来台湾通行证相关申请须知》
4、持有合法有效《浙江省居住证》办理因私出入境通行证人员(登记备案的国家工作人员除外),可以在其居住证签发地的区县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及其延伸的出入境证件受理点申请办理因私出入境证件。居住证持有人须在居住证办理所在分县局出入境受理窗口申请办理以下因私出入境证件:(1)、普通护照;(2)、往来港澳通行证及签注;(3)、往来台湾通行证及签注(赴台定居除外)。
注意事项:根据省厅出入境管理局要求,持有《浙江省人才居住证》暂不享受《浙江省居住证》办理条件。
(二)持有合法有效《浙江省居住证》异地申请办证需提交的材料
1、交验本人居民身份证并提交复印件;
2、交验本人居住证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3、其他申请材料与当地户籍居民一直,参考相应办证须知。
(三)其他情况异地申请办证需提交的材料
旅游类签注按以下要求提供材料,往来台湾证及其他类型签注请具体参阅办证须知内容并按照要求提供相应材料
1、非浙江省户籍人员办理护照和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的四类具体对象和受理条件:
本市户籍人员的配偶、未满16周岁的子女申请:
(1)申请表;
(2)交验申请人本人的身份证原件并提交复印件(16周岁以下子女提交居民身份证或者户口本原件);
(3)交验本市居民的身份证、户口本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4)交验可以证明配偶、未成年子女与本市居民关系的证明材料(结婚证或出生证等)并提交复印件。
在杭就业、就学人员申请:
(1)申请表;
(2)交验申请人本人的身份证原件并提交复印件(16周岁以下子女提交居民身份证或者户口本原件);
(3)就业人员需提交社保部门盖章确认的在杭连续正常缴纳一年以上社会保险的证明原件(从申请月的上一个月开始连续往前推算不短于12个月,补缴、未缴均不视为连续正常缴纳);
(4)就学人员(指16周岁以上的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计划内正常在读学生)需提交就读院校保卫部门出具的在学证明原件(须加盖学校保卫处公章)。
非本市户籍的就业、就学人员的配偶、未满16周岁的子女申请:
(1)申请表;
(2)交验申请人本人的身份证原件并提交复印件(16周岁以下子女提交居民身份证或者户口本原件);
(3)符合前款2规定的就业、就学人员的身份证原件并提交复印件,及相关的证明材料(指就业、就学证明);
(4)交验可以证明配偶、未成年子女与就业、就学人员关系的证明材料(结婚证或出生证等)并提交复印件;
(5)交验申请人现仍在有效期内的本市暂(临时居)住证原件并提交复印件(自签发之日起已满6个月(含)以上);未满16周岁未成年人需在符合前款规定的就业、就学人员的暂(临时居)住证上已登记同住人信息,且同时暂(居)住期限已满6个月。
年满60周岁(含)以上,且在杭暂住已满6个月(含)以上的人员申请:
(1)申请表;
(2)交验申请人本人的身份证、户口本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3)交验申请人现仍在有效期内的本市暂(临时居)住证原件并提交复印件(自签发之日起已满6个月(含)以上);
2、浙江省非杭州市户籍人员办理护照和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港澳通行证及团队旅游签注的四类具体对象和受理条件(不办理港澳个人旅游签注):
(1)申请表;
(2)交验申请人本人的身份证原件并提交复印件(16周岁以下子女提交居民身份证或者户口本原件);
(3)换发证件需提交原持有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首次办证不需提交);
(4)特岗报备人员需提交人事主管单位意见;
(5)交验现仍在有效期内的本市暂(临时居)住证原件并提交复印件(自签发之日起已满6个月(含)以上);
(6)若暂(临时居)住证不满6个月(含)以上的,符合(一)规定1、2、3种情形的,也可以提供相应材料并提出申请。
(四)注意事项:
1、非浙江省户籍人员异地申请出入境证件的,取证时限为30日,申请人也可通过咨询电话、浙江省公安厅网上办事大厅网址、杭州市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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